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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伊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13-11-08 22:25

    (修订草案)
    经2013年1月6日大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伊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是市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市联
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市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市联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
,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市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市联社财产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市联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所有权代表。
    第七条 市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市联社加入黑龙江省供销合作联合社,为其成员社。
    第八条 市联社社址设在伊春市。
    市联社的英文全称yi chun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Y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 市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供销合作经济
的发展目标、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等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
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
层社体制机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六)指导成员社开展联合与合作,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
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七)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
设;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
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代表成员社参加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有关经济及社会活动
,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一)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决议、决定,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市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市)、区(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市联社,经市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联社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市联社提供的服务;
    (三)请求市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以市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五)监督市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六)申请使用市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七)对市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市联社章程,执行市联社决议;
    (二)向市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
    (三)完成市联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维护市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向市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市联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市代表大会)是市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市联社章程;
    (五)选举市联社理事会理事;
    (六)选举市联社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全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联社理事会召集。市联社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市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市联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市代表大会举行半月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 成员社向全市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五日提交市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
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市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市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联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联社行使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
由全体理事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可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
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联社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
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决定市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议市联社内部办事机构设置的方案;
    (六)决定市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联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
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市联社设监事会,对全市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省、市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市代表大会反映;
    (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市联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市联社监事会主任,由中共伊春市委提名,经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会可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联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市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
,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 市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
    市联社理事会是市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第三十八条 市联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公司或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 市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
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市联社对全资和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十一条 市联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扩大
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供销合作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十二条 市联社建立科研教育培训机制,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供销合作社各类
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三条 市联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
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联社指导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
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全省性或全国性、国际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六条 市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
家和省、市级财政拨款及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支持资金和省、市联社决定增加的资金
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拨入市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
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联社自有资金,由市联社管理和使用。
    市联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联社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 市联社审计机构对市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审计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会团体应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五十一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联社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联社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伊春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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